汕头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30 点击数:2326

第一条  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专门为汕头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设计,由具有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组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汕头市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从专家库抽取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  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按有关规定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汕头市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遵守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符合下列其中一项:

1.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5年以上;

3.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期间所主管的物业服务项目获得过全国或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汕头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成员证书》有效期二年。首批、第二批专家库成员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汕头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成员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提前进行专家库成员的考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随机抽取的专家库成员组成,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人应当提前3天向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出有关申请,由协会于开标前十二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成员名单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重新从专家库抽出人员进行补充:

1.原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2.抽取的专家库成员按有关规定应回避的。

第八条  抽取的专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市物协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或者在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评标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专家库成员在参加前期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工作时进行信息通知、文件编制、劳务报酬、交通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或按有关招标文件约定由投标人承担;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评标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招标人负责,公平对待参加招标的企业。

(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及保密守则,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自觉向市物协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五)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评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及时向市物协或招标人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者,应向市物协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物协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库成员进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指导监督,并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市物协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退出的;

(二)离开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参加评标委员会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或未经市物协同意,私自参与招标评标活动;

(八)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专家库成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留下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市物协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库成员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专家库成员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市物协交回《汕头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成员证书》,并不得再用专家库成员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