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适用于已经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具备使用条件的(金平区、龙湖区)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2.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且已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办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办理机构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权责划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金平区、龙湖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工作。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第五十四条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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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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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
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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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已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决议同意后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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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五条和《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的情形: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电子材料采用jpg格式,格式与纸质材料一致、清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1 |
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
需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2 |
征求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表 |
需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3 |
征求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统计表 |
需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4 |
已公示的《小区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建议)》(含《施工合同》)及反馈情况 |
需提交原件。 |
0 |
1 |
纸质 |
5 |
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 |
涉及房屋质量安全的提交;提交原件核对。 |
0 |
1 |
纸质 |
6 |
有关《工程预算》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施工单位有关账户、账号。 |
提交原件核对。 |
0 |
1 |
纸质 |
7 |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资信)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
提交原件核对。 |
0 |
1 |
纸质 |
8 |
业主委员会申请的,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并由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及业主委员会盖章);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业委会主任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提交原件核对。 |
0 |
1 |
纸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