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点击数:1348
关于印发《汕头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终止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评级转移承接协议的通知》(粤建房函〔2017〕646号)和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暂停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物协通字〔2017〕8号)的精神,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2017年3月3日起,已暂停办理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工作。为推动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做好汕头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我会特制定了《汕头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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