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讹传“新规允许不缴物业费”虚假信息的澄清说明
近日,在个别网络媒体上流传一篇题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文章。其中依托国务院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列举了若干种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形。
经向有关单位核实,并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对 2018年03月19日最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规定排查。发现上述文章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实和误导之处。
事实上,《物业管理条例》早于2003年9月1日施行。并非国务院新出台的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出台条例了”为题显然是在夸大事实,博取眼球。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条例》修改的内容,集中为删除原规定的企业资质要求,加强企业征信管理。并不涉及对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方面规定的调整。前述文章有明显的虚构误导情形。
在此,我们也呼吁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物业服务的开展及服务费用的缴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地方管理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切勿轻信网络虚假信息,不信谣、不传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
我们也希望,在国家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的背景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广大业主在接受优质服务的同时,依约配合支持物业服务工作,共创和谐居住环境,共建美丽家园。
附:
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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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链接:《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