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汕头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明确改革任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现根据《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函〔2014〕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制约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监管理念,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一是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在运营管理中应当履行的首负责任和法定职责;二是改革电梯维保运作模式,明确电梯维保属于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围,建立以电梯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完善维保质量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升电梯维保单位的总体服务水平;三是改革电梯检验体制,推动政府监督检验与法定定期检验相分离,并按一定比例对在用电梯进行随机抽查;四是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相关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通过保险的风险管控机制促进相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后的不稳定因素;五是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解决目前电梯更新、改造和维修过程中资金筹集难的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保障我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成立汕头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各区县政府、宣传、法制、财政、安监、工商、质监、房管、金融、保监、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部署、推进我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质监局设立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处理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日常事务。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机构和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领导、落实、协调推进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政府。要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安全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落实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和安排电梯监督检验抽查工作经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管理相关职责;督促协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人的权责关系。
(二)市委宣传部。重视和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动态、经验和成效,宣传电梯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市法制局。依照职责对相关部门起草、制定的涉及电梯安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进行法律审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落实全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所需工作经费和本级财政负担的在用电梯监督抽查经费,并监督经费落实、使用情况。
(五)市工商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确权有关事项,并对电梯销售、安装、维保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核准登记。
(六)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七)市质监局。广泛开展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要点、意义的宣传工作;起草全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与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措施;协助房管局修订《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协助市金融工作局、汕头保监分局研究制定鼓励性政策,推动实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负责制定《汕头市电梯从业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4〕433号)要求,建设“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公安消防、电梯生产、使用、维保、检验、保险等单位要积极参与,协调发挥维保单位相互协助和公安消防等社会救援力量,确保有效实施救援。
(八)市金融工作局、汕头保监分局。会同市质监局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制定统保优惠、续保优惠等鼓励性政策,逐步扩大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会同质监局促进保险公司与相关技术机构在电梯安全评估、风险监测等方面的合作。
(九)市房管局。牵头市法制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修订《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将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纳入其中。建立和完善住宅电梯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做好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加装费用的支付工作。
(十)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宣传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积极推动房地产公司、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在用电梯确权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落实首负责任。
(十一)市电梯协会。协助市质监局开展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推动电梯使用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负责建立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价格指导平台,统一维保价格,引导维保单位有序价格竞争和诚信经营,协助开展电梯从业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工作。
(十二)市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市质监局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招投标、调解保险理赔纠纷等工作。在推进电梯责任保险过程中,加强与房地产、物业、电梯等行业协会交流协作。
五、工作措施
(一)构建电梯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体系
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首负责任,必须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使用单位的各项职责。质监部门通过以下措施构建电梯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体系。
1.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主体
电梯使用管理人通过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进一步明确首负责任,办理在用电梯登记:一是使用单位必须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要对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协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人的权责关系。二是检验机构要加强对电梯定期检验的把关,对尚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不予检验。三是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停用、报废、注销、超期未检电梯的跟踪,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立即查处的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2.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责任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对所有权者自行管理的,通过签订《汕头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承诺书》,对委托管理的,通过签订《电梯授权安全使用管理合同》,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的责任和首负责任。
3.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人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机构和社区(村)居委会要协助质监部门督促使用单位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员,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善电梯相关使用运行记录,引导电梯使用管理人依法规范使用电梯。
4.安全评估
推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对接近出厂说明书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时间超过15年或者被反复投诉的电梯,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对原电梯生产企业已不存在的,使用管理人可约请具有同等资质的其他制造企业或由质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参加,对电梯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依据和申请住宅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
(二)改革电梯维保运作模式
推动落实制造单位对改革后新装电梯质量终身负责制。新装电梯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已安装使用的电梯如果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保,则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负责;如果电梯使用管理人选择未经制造企业授权的维保单位从事电梯维保,电梯的维保质量由签约维保单位负责。质监部门将通过以下方式加强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和维保企业退出机制。
1.引入社会监督
以“电梯维保标识”和“电梯隐患标志”为切入点,将电梯的安全状态向业主、乘客等社会公众公示,公众可以监督投诉违规行为,同时明晰制造、维保、使用管理人三方权责。使用管理人选择非原制造厂维保时,相应风险由电梯使用管理人自行承担。当维保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电梯使用管理人无法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时,由维保单位出具“电梯隐患标志”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并停止电梯运行。
2.规范维保布点
质监部门要对电梯维保企业布点开展统计、评价工作。质监部门通过统计、评价不同时间段的救援响应时间,检查各维保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要求各维保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对不能达到要求的单位进行查处、通报、劝退。
3.定期公布电梯维保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
出台《汕头市电梯从业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对在汕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保业务的单位,通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日常监察、行政处罚、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评价等环节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信用低的单位进行约谈,限期纠正。
4.强化监管力度
质监部门要对维保单位资源配置条件下降、救援不及时等违法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撤销相应行政许可。
(三)改革电梯检验方式
实施政府监督检验与法定定期检验相分离,政府制定监督方案,对定期检验质量开展监督抽查,分析掌握定期检验质量和责任主体履职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监督责任主体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在用电梯安全运行。
1.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质监部门重点开展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住宅小区等人员聚集场所、经常被举报投诉或故障多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重点检查电梯的安全状况和维保单位、使用管理人和法定定期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精神,市财政部门落实本级应负担的经费,作为市级电梯监督检验抽查经费。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粤府函〔2014〕106号文的要求,每年对本辖区按10%—30%的比例开展区(县)级监督检验抽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人申请法定定期检验责任
督促使用管理人在在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电梯使用管理人依法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四)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1.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整合电梯使用管理人、维保单位的保险需求,设定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方案,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不同形式向保险公司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落实在用电梯连续投保制度,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
2.加强源头管理
引导电梯使用管理人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购买情况及电梯事故赔偿能力作为维保合同招投标的必备条件,从源头落实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五)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电梯属于共用设备,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完善维修资金列支制度
由房管部门牵头,会同法制、质监等部门,修订完善《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将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资金列入其范围,方便和简化维修资金提取途径和手续。
2.引导维修资金筹集
引导电梯使用管理人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等工作中涉及的费用筹集难的问题。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基础上,倡导使用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维修资金:一是对处于保修期内的电梯,应由原制造厂承担产品质量维修责任;二是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列支;三是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交存不足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根据约定承担,属于共有人的,由共有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依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修订《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汕头市电梯从业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电梯改革实施方案中有关使用管理人责任、维保行业监管制度化,建立完善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和确保安全原则
改革的各项工作必须在符合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在具体操作上要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为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氛围。
2.坚持便民维稳与改革创新并重原则
实施改革工作的各项措施要考虑群众的便利性,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的突破和创新。
3.坚持稳步推进与确保工作完成原则
2015年11月启动改革工作,2017年6月底基本完成电梯安全监督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目标,理顺电梯制造、安装、维保、检验、使用、管理、救援等各环节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
(二)时间安排
改革工作分准备、推进和总结三个阶段。
2015年11月前就改革有关事项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为准备阶段;2015年12月—2017年5月为推进落实阶段,2017年6月份为总结阶段。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新闻报刊、电台、电视、微博、网站等途径,结合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准备、推进、总结三个阶段,将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者,承担首负责任和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自觉申报定期检验及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创新性工作,为改革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