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4 点击数:1247

 

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2018-05-18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8年5月3日

 

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平、龙湖、濠江区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辖区街道和南澳县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维护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在区(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文化、教育、卫计、食药监督、工商、旅游、房屋管理、经信、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民、新闻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和报道。

第八条 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由属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后的责任区域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其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门前三包”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三包”,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六)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不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2.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私设地锁;

3.不擅自拆除、迁移市政环卫设施,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或者指示牌等。

(二)环境卫生

1.不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不倾倒污水,不污损外立面墙体和地面;

2.自备专门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装收集本责任区域的垃圾杂物并按规定时间倾倒或者投放。

(三)绿化维护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

2.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本办法施行前“门前三包”要求和标准未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域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维护绿化,保护绿化设施;

(四)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域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责任人拒不签订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责任人下达“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应当悬挂在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非责任人原因导致责任牌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免费更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并免费负责悬挂。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各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实行“日检查、月评比”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和参与“门前三包”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示、报道、曝光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可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